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文件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分别负责落实。
第五条 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生源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学院为学生提供相关贷款证明。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
第六条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 已被我院正式录取的统招学生,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 贷款控制额度下达
第八条 每年3月初,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将下一学年贷款控制额度下达各市教育部门和各省属高校,市教育部门将贷款控制额度分别下达所属高校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对参加高考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市、县(市、区)上年高考录取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高校在校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高校学生数扣除当年毕业生以外的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四章 新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九条 对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
第十条 每年3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向毕业班学生宣传解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班级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参加高考学生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审对象范围。
第十一条 每年4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在贷款控制额度内,逐一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跨市、县(市、区)就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高考学生,经中学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该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纳入本地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参加高考、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社会考生,每年4月份,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五章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各高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体落实。
第十五条 每年4月底前,我院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在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高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部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参照我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我省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集中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每年6月10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市、各高校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学生信息分类下发高校及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贷款申请受理流程
第十八条 贷款网上申请。自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部实行网上申请,申请学生需登陆国家发开银行高校助学贷款门户网站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www.csls.cdb.com.cn)进行在线注册、申请信息录入、贷款申请表打印等。具体操作办法请参照《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学生用户)》(登陆“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资料下载”区域下载)。在我市市属高校就读的外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各高校须按照其生源所在地的工作要求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网上注册申请。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受理。各区、市在收到贷款学生申请材料后,要及时认真地做好材料审核、借款合同签订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以下简称《贷款受理证明》)打印等工作。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帐户开立。自2010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贷款学生无需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帐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学生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帐户与个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帐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贷款成功后,学生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关注支付宝使用办法或通过登陆支付宝网站了解相关操作)。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各高校要及时给予注册,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高校录入《回执单》。为保证贷款资金及时发放到位,自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高校用户,具体系统操作办法请参照《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高校用户)》(登陆“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办公自动化系统”下载)。高校登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www.gbms.cdb.com.cn)于9月30日前为贷款学生录入《回执单》。
第二十三条 《回执单》核对确认。各区、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回执单》后,要与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贷款学生回执进行核对并登记接收时间。
第七章 贷款学生毕业确认的流程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登录在线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sls.cdb.com.cn),进入“毕业确认申请”页面,核实相关信息。如无错误,点“申请”即可完成申请;如信息有错误或需更新信息,可到“个人信息变更”中先修改,然后回到该页面完成申请。
第二十五条 高校经办人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进入“毕业确认”页面,查询已申请毕业确认的学生,查看相关信息后,点“毕业确认审核”即可。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确认毕业手续(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上签字并按手印)。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还款,以免影响日后的工作、生活中的信贷等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施行,由开元游戏大厅网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开元游戏大厅网站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