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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6-08-20浏览量:164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按照高进、明责、严管、精育、优出的原则,大力推进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四条  辅导员应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立德树人,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专、兼职辅导员。本条例所指学生包括本专科生。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七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综合运用教育教学、实践养成、文化熏陶、研究宣传等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各个环节,形成学生的日常行为准则,使学生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筛查,对学生进行初步心理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四)积极学习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进行有效舆论引导,丰富网上宣传内容,努力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

(五)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做好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好学生军训工作,有效开展助、贷、勤、减、补工作,做好学生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为学生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

(七)积极开展学业指导,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课外学术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学习热情;开展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主题党、团日等活动,参与学生党校、团校建设,讲授党课、团课。

(九)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十)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八条  辅导员工作的相关制度是:

(一)谈心制: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实际,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实施“知心谈话工程”。定期与学生家长、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联系,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听课制:辅导员要深入学生课堂,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学业指导,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进宿舍制: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宿舍,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

(四)会议制:辅导员要定期召开年级大会或主题班会,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需求与问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发展指导,引导学生正确关注校内外时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五)日志制:辅导员要撰写工作日志,定期分析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情况,以及自己所开展的工作与成效,及时向所在学院党组织反映和提交需要重视或解决的问题,促进工作的持续开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六)档案制:辅导员要建立所带学生基本情况的完整档案,包括学业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生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工作和学生党建等方面内容,促进学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结合”的原则,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数量不少于辅导员总数的70%。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十条  辅导员工作实行年级循环制,原则上每名辅导员从学生入校开始,对所带班级学生进行本科四年,专科三年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中途不换岗。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必须为中共党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注重在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青年人才中选拔辅导员。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一般从各学院青年专任教师、行政部门青年教师及优秀本科毕业生中选聘。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一般应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并于专业教师的职务(职称)评聘、相关考核挂钩。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的聘任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人事处、教务处、团委等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程序为岗位公布与报名、资格初审与初选、考试与考核、公布拟聘名单、研究报批。专职辅导员纳入学校教师聘任办法管理,

实行聘任制。

第十五条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六条  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坚持评聘结合、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十七条  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的同等待遇。学校定期选送优秀辅导员骨干到高校考察学习,分批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辅导员到其它高校挂职锻炼,支持一些学有专长、综合素质较强的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的学位,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取得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成为职业型、专家型的辅导员。

第十八条  学校构建分层次、多形式、重实效的教育培训体系。坚持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与校外培训相结合,并以校内组织的辅导员系统培训为主体,积极选送优秀辅导员参加校外培训。辅导员聘期内必须取得校内培训合格证书,方能参加下一轮辅导员聘用。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发布学生工作校级研究课题,用于支持辅导员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途径与方法。要积极创造条件,整合资源,支持辅导员申报省部级科研课题。

第二十条  学校构建多样化的辅导员队伍发展途径,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党政干部队伍的后备人才库。着重培养一部分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辅导员成为思想教育、学生事务和学生发展领域的业务骨干。学校党政管理岗位在招聘人员时,优先考虑具有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的干部、教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学生工作处为其办事机构,负责辅导员的招录、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各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辅导员的直接领导、日常管理和相关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绩档案,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挂钩。

第二十四条  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学校每年评选、表彰一批校级优秀辅导员,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被评为校级优秀辅导员者自动具有参评国家、省市级的“高校优秀辅导员”的资格。凡被评为“优秀辅导员”者,学校根据所获级别在职务聘任、晋级和进修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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