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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7-04-10浏览量:16015

 

为了加强我校各级团组织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团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使我校共青团工作充满生机活力,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下简称《团章》),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基本任务

第一条  根据学校党委、校务会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积极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团员青年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党的路线、方针和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等。经常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协助学校各级领导做好团员青年的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其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

第二条  当好学校党委的助手,加强团组织的思想建设,配合党委做好学生团员的推优入党工作。

第三条  结合学校的专业特点和教学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适合青年特点的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刻苦学习意识,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开拓知识领域,提高实践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关心团员青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倾听团员青年的呼声,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为团员青年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第五条  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学校团的各级组织机构,加强对学院团总支和直属支部的领导,指导各级团组织搞好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团组织教育团员青年的核心作用。

(二)建立健全团的各项工作制度,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度,制定汇报制度、会议制度以及管理条例、奖励条例和处分条例等,有计划地做好团的经常性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

(三)做好团学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与生活,不断提高团学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学习、实践能力。

(四)对团员加强团的基础知识教育,教育团员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增强光荣感、责任感,广泛开展“争当合格共青团员”活动。

(五)积极做好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努力壮大团员队伍。

第六条  加强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锻炼学生会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充分发挥学生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

第七条  表彰团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并给予适当的奖励。配合党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

第八条  在青年教师中,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广大青年教师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学校改革、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章  管理条例

第九条  岗位责任制。各级团组织负责人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认真负责,勇于开拓创新,力求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分工负责制。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扩大各级团组织的自主权,充分发挥积极性和独创性,同时加强团结协作,分工不分家。

第十一条  实行逐级管理,班级团支部对所在学院团总支负责,各团总支对学校团委负责。

第十二条  实行制度管理,《团委工作条例》是团内管理制度化的具体措施,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  团员发展制度

第十三条  发展团员工作是团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层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发展团员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有领导、有计划进行的原则;二是坚持保证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的原则;三是坚持入团自愿的原则;四是坚持严格履行入团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团员发展一般每年5 月份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

(二)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愿意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并向所在团支部提交了入团申请书的有志青年。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了解团的基础知识,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谦虚,实事求是,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较高。

第十六条  接收团员的组织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团支部提交入团申请书后,可由团支部指派或本人约请对其比较了解、思想水平比较高、掌握团的基本知识的两名团员做其入团培养人和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并向团支部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团支部委员会要以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团内外对申请人的意见和反映,并在参考学习成绩、日常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后,确定发展对象。

(四)经过团支部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将拟发展对象的入团材料及团支部讨论意见报所在团总支进行审核,审核材料包括入团申请书、思想汇报、学习成绩、日常表现、评优情况等,团总支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向团支部反馈。

(五)经过团总支审核同意的发展对象,由入团介绍人指导其填写《入团志愿书》,团总支将《入团志愿书》及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上报学校团委,由学校团委审查批准。

(六)经学校团委审查批准的新团员,由团委组织部备案。所在团支部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及时同新团员谈话。

(七)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八)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第四章  汇报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团组织和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学校团委每学期至少向学校党委全面汇报工作二次,学院团总支每学期至少向所在学院党支部和学校团委汇报工作各二次,班级团支部每月向所在学院团总支汇报工作至少一次。团内举办重要活动前后、决定重大奖惩之前,必须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汇报可采取口头汇报、会议交流、书面汇报、检查会议记录和工作手册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每个团员一学期至少向团支部作一次思想汇报,可以在民主生活会上发言,也可以个别谈心或书面汇报。思想汇报内容包括自己对党、团、国家大事的看法和认识,以及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所碰到的思想认识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听取下级团组织和团员的汇报,及时进行分析、归纳,以便有效地制定工作计划,调整工作安排。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必须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1-2周开一次,总结前段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后段工作任务。每次会议完毕后必须有书面记录,备案存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团委每2-3年召开一次全校团员代表大会,各学院团总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每1-2年召开一次本学院团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坚持开短会、开好会、尽量少开会的原则,能个别解决的不开会,能用电话、书面、口头通知等形式解决的不开会。

第二十四条  任何会议,主持人必须严肃会议制度,充分发扬民主。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奖励条例

(一)团内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分学校、学院两级,不定期给予在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通报表扬。

(三)授奖的团组织或该级以上各级团组织,如果发现受到奖励的团员、团干部事迹严重失实,在认真调查核实、听取下级团组织的意见后,可以作出撤销奖励的决定。

(四)授予荣誉称号要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院团总支、学校团委批准,还必须经团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同意。通报表扬要写简要材料,授予荣

誉称号要按要求填写登记表,存入团员档案或人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处分条例

(一)团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二)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学院团总支审核,送学校团委审批;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由支部大会、团总支委员会讨论并报学校团委审批。

(三)团员处分上报材料应有团支部大会通过意见(会议时间、地点、到会情况、讨论结果),受处分者简况(姓名、年龄、入团时间、现任职务)和受处分原因及受处分者书面检讨一份,连同处分材料装入档案。

(四)处分决定做出后,如本人不服,可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诉,并享有要求有关组织答复的权利。若受处分人无理取闹,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的,经批评教育仍无效,则应及时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一并报学校团委,经调查核实后,加重处分。

(五)处分时间,从上一级团组织批准之日算起,在没有批准之前,不能剥夺团员的权利。

(六)留团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其他权利与一般团员相同,察看期间可根据本人表现来决定延长察看日期或提前恢复团员权利。

(七)改变或撤销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做出书面决定报所在学院团总支及学校团委批准。

第七章  团委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  团委书记职责

(一)主持团委全面工作,同时分管秘书处、组织部工作。及时传达学校党委、校务会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决议,经常向学校党委、校务会和上级团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工作,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各学期工作计划的初步意见,经团委会充分讨论后,制定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定期召开团委办公会议和学院团总支(直属团支部)书记会议,讨论团的工作。

(三)加强团委班子的团结,搞好团委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关心团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与生活,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和干部培训,进行经验交流,努力提高团干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团干队伍的积极性和独创性,努力提高他们的各方面的素质,为他们的成长铺路搭桥。

(四)集中力量抓好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并经常督促和帮助各部门抓好日常工作。

(五)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主动争取学校的重视和各方面的支持,努力完成团的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有关事宜。

(六)开展调查工作,熟悉团情,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七)关心青年学生的正当利益,向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八)搞好教工团支部的建设,维护青年教工的利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九)对学生会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团学干部培训。

(十)负责团内经费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团委副书记职责

(一)协助书记处理日常工作和日常事务,具体分管宣传部工作。

(二)协助书记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对全校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

(四)抓好校园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各部门、各学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内团学活动。

(五)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共青团理论研究,做好各级团干部的培训工作。(六)指导、协调、监督团委各部委和学生会的工作。

(七)完成书记交办的有关事宜,书记不在时代替书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团委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团内各种文档的收发、整理、存档。

(二)负责发放各种报刊杂志。

(三)收集整理对各团总支日常工作的考核数据。

(四)负责团内会议的通知、记录,检查督促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团委固定资产的管理。

(六)协助团委各部门开展工作。

(七)负责接转团员组织关系和团籍册工作。

(八)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

(九)完成团委书记、副书记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第三十条  组织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计并掌握团组织的基本数据资料,包括:团员数、青年数、团支部数、保留团籍的党员数、团内奖惩情况、团员中男女比例等。

(二)建立和管理好学校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的干部档案。

(三)制定团的组织建设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共青团评先树优工作,发展新团员。

(四)组织好民主生活会和各种团内活动。

(五)组织筹备团委、学生会换届选举工作。

(六)监督维护学校大型活动会议的纪律。

(七)监督、指导各学院团总支组织委员工作。

(八)对团学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掌握团学干部工作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

第三十一条  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宣传方针和政策,制订宣传工作计划。

(二)配合学校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各项宣传工作,配合学校各部门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报道。

(三)积极了解并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并提出进行思想教育的意见。

(四)抓好宣传队伍的建设和宣传队伍的培训工作,抓好团员青年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组织宣传方面的座谈会、对话会,开展板报、墙报、书画比赛等。

(六)定期召开各级宣传委员会议,部署宣传工作任务。

(七)规范管理学校内各种广告,积极与学生会其他部门配合抓好宣传广告工作。

(八)积极配合党委宣传部的各项工作。

(九)加强学校团委的宣传力度,树立良好形象,发现和吸收优秀宣传人才。

(十)完成团委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十一)监督、指导各学院团总支宣传委员工作。

第八章  团总支的主要任务和机构设置

第三十二条  团总支是设在各学院的团组织,受学院党支部和学校团委双重领导。负责本学院团的各项工作,指导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根据所在学院党支部和学校团委的要求,带领团支部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旋律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青年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对团支部进行管理、考核、评比,指导社团工作,并同时完成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其它工作。团总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它部门。各部门工作参照学校团委各部门工作内容。

第九章  团支部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团支部在上级团组织领导下进行工作,团支部要领会、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精神,经常向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团支部工作范围

根据《团章》第二十五条对团的基层组织任务的规定,我校各团支部要以抓思想教育为根本,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配合辅导员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二)配合班委会在班级工作中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安排团组织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活动。

    (四)发展新团员,开展评先树优工作。

    (五)关心团员青年的切身利益,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六)鼓励团员积极要求入党,不断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分子,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团员积极分子的要求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

    (一)对团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二)对团员进行团的知识和团的传统教育。

    (三)讨论团的工作任务,检查团员完成团的工作任务情况。

    (四)在团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五)对团员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形式

可采取上团课、报告会、民主生活会、演讲、讲座、参观访问、社会调查、联谊活动、竞赛等形式。

第三十七条  团支部团员教育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团支部要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对团员的民主评议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章  团籍注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时间在团员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一般为每年的三月和九月。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暂缓注册:

    (一)不按时交纳团费者。

    (二)受撤销团内职务以下团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时间不足三个月者;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察看期间暂缓注册。

    (三)对民主评议工作不积极,个人总结不认真者。

    (四)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累计五次以上不参加集体活动者和连续半年以上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经帮助教育不改者。

    (五)不支持团支部和班委会工作、经常出难题者。

    (六)不严格要求自己,经常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

    (七)其它由团组织认定应予暂缓注册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团内除名:

    (一)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团员的。

    (二)受暂缓注册处理,暂缓期满后仍无改变的团员。

    (三)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判刑、被劳动教养及其他错误性质严重的受到开除处分的团员。

    (四)连续半年不交纳团费,自行脱团的团员。

    (五)其它由团组织认定应不予注册的。

第四十一条  团籍注册程序

    (一)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由团支部提出注册方案,与民主评议其它结果和决议一并报所在学院团总支批准。

    (二)由团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在团员证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统一到所在学院团总支加盖注册专用章。

    (三)将注册后的团员证发给团员。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今后团内一切规章制度均以此为依据,20111231日起实施的《共青团青岛黄海职业学院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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