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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0浏览量:16632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在我校共青团员中发展共产党员的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根据党章的要求,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切实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为实施素质教育和实现培养目标,努力把优秀共青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三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应当遵循“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学生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严把“入口”关。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优”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学校团委书记任组长,各学院团总支书记和年级辅导员为组员。

第五条  我校共青团员入党,原则上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是优秀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共青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第七条  “推优”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共青团员,思想进步,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取得学校党校学习培训结业证书。

(三)在校级评先评优一次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或校级通报表扬三次以上,推优前综合测评在班级前30%。

(四)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群众基础好,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责任心较强,甘于奉献。

(五)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成绩突出,发展前一学年各门课程及格,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

第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一)获省、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连续二次获奖学金。

(三)在省、市级大学生学术科技作品创新竞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四)学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共青团员。

(五)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共青团员。

第九条  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十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各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推优”条件,拟定符合“推优”条件的共青团员名单。

第十一条  班级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本支部实有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全体共青团员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二)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个人总结。

(三)与会共青团员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者,确定为“推优”候选人。

第十二条  团支部要写出“推优”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报所在学院团总支审定。“推优”候选人需填写《开元游戏大厅网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学校团委、所在学院党支部各保留一份。

第十三条  团总支在对团支部上报的“推优”候选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学校团委。

第十四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共青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五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团校、党校学习培训班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六条  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应每季度向党支部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党支部对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指派专人联系,建立写实档案,每季度要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积极为他们创造实践锻炼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其成长和提高,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十八条  各学院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团委、学院团总支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经常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11231日起实施的《共青团开元游戏大厅网站委员会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共青团开元游戏大厅网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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