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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5浏览量:19464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字〔2017〕2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维护高等学校办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各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学校)要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审核转学条件。转出及转入学校均需审核学生转学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转入学校还需重点审核学生本人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规范转学工作程序。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转入学校认为符合《规定》及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履行公示程序后,可以转入。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信网学籍变动手续。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并协助联系符合转入条件的学校;符合条件且有培养能力的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三、认真履行备案手续。在学生转学完成3个月内,转入学校要将转学的相关材料报我厅备案;跨省转出的,我厅不再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学生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见附件),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同一生源地录取分数线(含艺体类等专业成绩录取分数线),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等;对于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而转学的,还应包括转出学校相关证明,学生参军、退役或休学等的相关证明。

  四、严肃转学工作纪律。学校是学生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校出现的违规转学行为负主体责任。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精神,建立健全转学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我厅也将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对于逾期不备案或备案材料不全的,我厅将不予受理备案;对于在转学过程中程序不规范的,我厅将责令学校完善程序后再予备案;对于因审核把关不严、接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转学条件学生的,我厅除责令学校退回已转入的学生外,还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山东省教育厅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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