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19-03-12浏览量:18295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多出优秀成果、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是加强我省优势学科建设,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基础工程。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建立创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集中研究力量,加强我省特色、优长和新兴学科建设,培养高层次社会科学研究人才,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

第三条 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命名。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与有关单位共建、各基地及其挂靠单位自建相结合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立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由科研单位提出申请,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评估,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 申报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科特色突出。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必须是我省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优长学科和有发展前途的新兴学科,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在既定的学科研究领域里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优势。

2、队伍结构合理。具有在国内颇具影响的学术带头人,能吸引一批与本基地研究方向相关的省内外专家、学者。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应占研究队伍的二分之一,并有一批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形成良好的人才梯队。

3、科研实力雄厚。科研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在国内相关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声誉,能够组织全国、全省性学术活动,在社会产生了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4、科研条件良好。拥有固定的办公研究场所和开展科研活动必备的办公设备、图书资料。挂靠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支持基地的发展,除保证必要的日常科研经费外,每年给予不应低于1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5、管理措施到位。具有学科建设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科学、规范、系统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单位须向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挂牌成立。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1、加强学科建设,开展学术活动,推进学术创新,提高研究水平;

2、承担国家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每年应申请到一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3、承担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4、承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委托的研究任务;

5、服务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开展对策性应用性研究活动;

6、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壮大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第八条 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要按照职责要求,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利用基地平台,加强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和人才培养,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思想库、信息库、人才库。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与基地挂靠单位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作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基地工作的宏观指导,根据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发展需要,组织制定基地建设标准和发展目标;按照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确立和发布研究课题,协调基地力量,组织重大研究活动;制定管理规定和办法,组织开展评估考核工作。基地所在的主管单位应按照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目标要求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开展重大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定期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十条 实行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负责制。基地负责人由挂靠单位行政领导担任,并随其职务和分工的变化自然交替。首席专家由挂靠单位在本单位中聘任,实行任期制。基地负责人主持基地日常管理工作,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基地学术研究活动。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如有变动,须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基地科研计划,审定本基地申报的各类研究项目。研究成员由挂靠单位在职科研人员和外聘专家、学者组成,外聘专家、学者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与挂靠单位既要密切合作,又相对独立设置。基地挂靠单位要创造条件支持基地工作,严格执行基地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未经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以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名义,对外组织开展与基地学科建设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应以承担国家和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为主要任务,瞄准学科前沿,发挥整体优势,力争推出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之作。

第十四条 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设立基地项目,并实行带着课题进基地、课题完成出基地的开放式科研模式,省内相关领域研究人员均可申报基地项目,各基地应给予协助和支持。为保证研究质量和水平,基地项目按照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成立由基地之外专家组成的课题评审组,采取回避制和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各基地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表决,不搞指标分配和平均主义。

第十五条 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对策研究。省委省政府决策部门委托基地进行的重大应用研究项目,可直接向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申报立项,研究成果以《成果要报》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基地项目研究应体现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各基地要将规划课题纳入科研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成果完成后应首先由本基地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并由基地负责人或首席专家签署意见,报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组织结项评审。

第十七条 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基地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 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山东省××研究基地);成果为专著的,须在成果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文丛·重大(重点、青年)项目”,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一律不予结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以基地挂靠单位为主、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给予支持。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根据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拟定年度资助计划,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形式,在资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各基地立项课题情况合理分配。挂靠单位对基地立项的省社科规划课题一般应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资助经费原则上待挂靠单位配套经费落实到位后拨付。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基地经费实行单独建帐,按照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与挂靠单位办公经费混合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各基地承担的省社科规划资助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清理帐目,并报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经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及时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汇报。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基地应向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以下情况应在事前及时向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报告:

1、以基地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学术交流、论坛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2、聘请港澳台和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基地顾问;

3、以基地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

4、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认为应及时报告的其他有较大影响活动。

第八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定期评估、达标保留”的动态管理。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制定具体考核评估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根据本办法的各项要求,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价。考核评估结果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报告。三年为一个考核期,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方可重新登记挂牌。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以下成绩的基地应予表彰奖励:

1、挂靠单位支持基地建设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基地建设全面达到本办法要求条件和标准要求的;

2、申报和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绩突出,研究成果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

3、积极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服务,提出的意见建议进入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决策的;

4、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

5、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以下问题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1、挂靠单位支持基地建设措施不力,每年投入经费达不到本办法有关要求的;

2、近两年内没有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委托的研究任务或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

4、违反基地资助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擅自挪作它用的;

5、课题成果学术质量低劣和出现政治问题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的基地,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善的撤销基地资格。对出现以下情形的,直接给予摘牌处理:

1、在承担国家和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弄虚作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2、擅自以基地名义对外组织与基地建设无关的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连续三年没有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

4、不能履行基地职责,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予撤销资格处理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2005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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