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宣传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及各种规范标准,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二条 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语言文字专项工作方案。
第三条 负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学校推广普通话、规范用字检查制度,督导、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做好学校用字规范化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定期召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部署、检查、评估各教学单位、各部门语言文字工作。
第五条 负责语言文字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负责推荐人员参加国家级、省市级语言文字工作的培训与进修。
第六条 负责语言文字的高质量推广,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与推广工作,营造校园语言文字工作良好氛围。
第七条 负责学校“推普宣传周”活动,布置校园“推普”宣传环境,创设推普宣传氛围,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
第八条 强化校园用语,把普通话作为教学、工作、交流和交际用语。
第九条 做好学校年度语言文字工作总结、推普周活动总结、表彰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开展各类语言文字赛事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语言文字等相关课程的建设,组织相关学院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做好语言文字工作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下达的其他与语言文字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