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游戏大厅网站校园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凡进入开元游戏大厅网站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是管理校园内行驶和停放车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车辆出入校园和校园内静态、动态交通秩序以及停车交通设施的使用、维护等进行管理。校园交通管理人员(校卫队门卫以及校内巡逻队员)为校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实施人。其职责为:
1.负责对进出车辆进行证件、物品的检查。
2.负责校园车辆行驶、停放的巡查和指挥。
3.负责对违规车辆进行提醒和处理。
第三章 出入校园管理
第四条 学校校门安装了车牌识别系统,对机动车辆出入实行智能管理。所有教职员工和外来商户登记在车牌识别系统内的机动车辆,必须从大门车辆出入口出入校园,严格遵守缓慢礼让、一车一杆出入校门,严禁闯杆、超速。
第五条 外来未登记车辆进入校园前,首先在等候区停车并到值班门岗登记处进行登记,并与校内教职工电话联系,经门卫确认后方可进入,否则严禁入内。
第六条 运货服务车辆入校时间
上午 8:00——11:00 下午 14:00——16:00
晚上 19:00——20:00
其余时间,一律严禁入校。
为保障师生人身安全,上下课限行时段内,南区学生公寓区域六艺路一切车辆禁止通行。六艺路车辆禁行时间:
7:30-8:00 11:50-12:30 13:30-14:00
必要时,安全保卫处将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对公寓区六艺路实行全天车辆禁行管制。
第七条 车辆通行申请及车辆信息注销
1. 教职工车辆。由本人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领取车辆通行申请表,连同本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交强险保单复印件一起交给本单位(部门)以及人事处领导审核,签批后送安全保卫处审核录入车辆识别系统。人事处在办理教职工离职手续时,同时办理离职教职工车辆信息注销手续。
2.外来商户及供货、服务车辆。由本人到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领取车辆通行申请表,连同本人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复印件一起交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送安全保卫处审核并录入车辆识别系统。业务结束或离职时,车主所属的单位、部门提出申请,负责人审批后,报安全保卫处进行车辆信息注销。
申请车辆门禁通行信息录入基本流程:本人到保卫处领取申请表→填表、附件(驾驶证、行驶证、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所属单位、部门确认并由负责人签批→送保卫处登记审核备案→保卫处录入车辆信息开通门禁(2个工作日内)。
3.为加强车辆管理和系统维护,车辆通行信息实行年审制。即车辆门禁信息有效期为一年。所有车辆车主自办理车辆信息登记录入后,在到期对应日之前30日内,需持新的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到安全保卫处进行车辆信息延期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的,门禁车辆系统将自动取消车辆信息。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八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校。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大宗或贵重物品出校门,必须由各处室、学院开出有效物品放行证明,物品放行证明应由所在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经门卫检查后予以放行。对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物品,门卫有权暂予扣留。
第九条 以下车辆进入校园须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1.公交车;
2.非本校的大、中巴汽车;
3.学校因工作需要的施工车;
4.大、中、小型货车;
5.由各部门主办或承办各类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须由本部门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说明进出的校门、时间、数量及行驶路线),经批准后,才允许进入校园。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第十条 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1.出租车等营运载客轿车、非法载客轿车;
2.畜力车;
3.非法载客人力三轮车、货运三轮车、板车;
4.非法拼装两轮摩托车;
5.非法载客残疾车(残疾人专用除外);
6.拖拉机及其它农用车;
7. 无牌照的摩托车、汽车;
8.送外卖的各类车辆;
9.共享单车;
10.《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车辆。
第十一条 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校内行驶限速严格遵守5公里/小时。进入校园禁止鸣笛、超速、超车、并行、逆行,夜间行驶使用近光灯,禁止汽车播放音响。
第十二条 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
第十三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电力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校内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部门事先申报,经安全保卫处审核后,方可进出校门。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为本校师生员工及校内商户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为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安全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堆放物品或停放其他设施。如有违反,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第十七条 学校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停放,不得在车位外停放车辆。教职工和校内经营商户、从业人员的电动车、摩托车自觉停放在学校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八条 车主应根据国家车辆保险强制规定和本人需要,对机动车辆进行保险,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应锁好车门车窗,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禁止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宿舍区内及其出入口、绿化地、操场、学校大门附近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机动车辆。
第二十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服从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不服从管理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离校。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交通标识行驶和停放。对不服从管理的教职员工,将追究其个人及所属单位管理人责任。损坏校园道路、交通设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校园内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包括违章停放、超速行驶等),被监控设备抓拍及张贴违章停放告知单三次及以上者,车辆管理系统会自动注销其车牌号,取消其进入校园资格,被取消进出资格车辆半年后需重新申请授权,方可再次进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此前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