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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游戏大厅网站 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14浏览量: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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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在籍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监察处、学生工作部、教学工作部、后勤保障部、二级学院等主要负责人,校学生会主席、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申诉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方便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有关规定的正确实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的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第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所依据的学校管理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在申诉时,可以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七条 提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学生;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单位;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范围;

(五)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

第八条 提起申诉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诉人签名,提起申诉的日期,相关证据材料等;

(二)学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诉人所递交的申诉书应以当面递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时间以收件人签收为准。

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诉依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于7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提出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范围的;

(二)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申诉人重复申诉的;

(五)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六)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七)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十六条 有关文书应送达给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如拒绝签收的,按法定视为有效的送达方式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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