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高校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139号)精神,为做好我校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招士官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加本息)。
二、补偿或代偿的对象、标准、年限及方式
(一)补偿或代偿对象:直接招收为士官入伍的我校的本、专科学生。
(二)补偿或代偿标准:国家对每名直招士官学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加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加本息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加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三)补偿或代偿年限:国家对本、专科直招士官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我校直招士官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我校直招士官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直招士官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四)补偿或代偿方式:我校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加本息资格的直招士官学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向青岛市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补偿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三、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
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直招士官学生按规定填写《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向我校递交《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审核:
1、每年6月30日前,我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2、每年10月31日前,我校学生到报名应征所在地将《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进行盖章。
3、每年11月10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学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与《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起交回我校资助中心,我校资助中心将相关材料上报青岛市资助管理中心。
四、管理与监督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直招士官学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一)已退兵学生在接到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姓名、就读院系、退兵原因等情况上报我校资助管理中心。如有故意隐瞒骗取国家补偿款者,将追究学生的法律责任。
(二)被部队退回的学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加本息资金由我校资助管理中心收回,并上交青岛市资助管理中心。
(三)我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直招士官学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加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我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3月3日